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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7/6    文字:【】【】【
      

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突破口”。为减轻市民医药费用负担、遏制医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14,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医药购销领域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试点建立药品集团采购模式,委托第三方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负责全市公立医院临床常用药品的统一采购工作,实施“带量采购”,组织定点生产、定点采购、谈判议价,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推动“互联网+医药”,推进药品采购价格、质量层次等信息公开透明,推进医药现代物流供应链向公立医院延伸,降低药事服务成本

通过改革试点,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药品供应价格明显降低。试点期内,集中采购的药品总费用,比2015年在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

(二)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高。2017年,全市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下降到27%以内

(三)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得到遏制。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配送和临床用药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增强。药品供应保障的市场化、规模化、智能化、阳光化水平全面提升,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增强。

二、改革措施

(一)试点建立药品集团采购模式。以“保障供应、保证质量、安全有效、公平公正”为原则,组织全市公立医院遴选一批临床常用药物,实行集中采购。遴选1家药品经营企业,由其作为第三方集团采购组织,负责开展全市公立医院的药品集中、带量、限价采购,并与全市公立医院、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药品采购和配送协同机制,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1.建立集团采购目录管理规范。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制订《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管理办法》),明确药品遴选原则、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市公立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开展合理用药大数据分析、系统性评价的基础上,结合临床用药实际,编制《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目录》)。

《集团采购目录》应覆盖全市公立医院采购金额排名前80%的药品,以及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并明确每一种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该目录每年调整一次。《集团采购目录》实行“一品两规”,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集团采购目录》的品种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全覆盖。暂未纳入《集团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公立医院自行组织采购,并在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药品管理平台)上备案(市卫生计生委、医管中心)

2.建立集团采购组织管理规范。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制订《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明确集团采购组织的基本条件、遴选程序、工作职责、运营规范和监督管理措施。集团采购组织应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具有采购《集团采购目录》内所有药品的能力。

由卫生、财政、药品监管、医保基金管理、医院管理等部门参与成立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1家集团采购组织开展为期1年的试点工作。该集团采购组织应承诺:试点期内委托集中采购的药品总费用,比2015年在省平台上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医管中心)

3.建立集团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制订《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集团采购规定》),规范药品交易、配送、结算和供应保障风险控制等行为。集团采购组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价、谈判等方式,确定《集团采购目录》内各品规药品的供应品牌和供货价(含配送价),并充分征询专家委员会的意见。集团采购组织不得直接参与《集团采购目录》内药品的生产和配送服务。

集团采购组织与公立医院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明确合同期内各品规药品的供货价、预期采购量、付款要求和违约责任。药品采购合同期限1年。公立医院应承诺购足预期采购量的80%以上药品。各品规药品的配送企业由集团采购组织与公立医院协商确定。(市卫生计生委、医管中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4.健全集团采购风险控制机制。集团采购组织未能按照约定、实现药品采购总费用降幅目标的,遴选委员会可单方终止其资格,该集团采购组织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遴选。

集团采购组织未按照合约规定及时供应药品,或者所供应的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药品安全事件和不良社会影响的,遴选委员会应取消其集团采购组织资格,该集团采购组织不得再参与我市公立医院集团采购组织遴选;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公立医院在省平台采购,紧急情况下可由公立医院自行采购。(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医管中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二)探索“互联网+医药”模式。

1.建立“互联网+医药”供应平台。集团采购组织应建立药品互联网供应平台(以下简称供应平台),对接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满足订单集成、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结算支付、配送管理、临床用药分析、药品质量评价、企业信用评定等功能需求,并在供应平台,公开公立医院采购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品牌和供货价、生产及配送企业,以及每批次各品规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和检验报告等信息。(市卫生计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管中心)

2.实施药品采购在线监管。依托市药品管理平台,对接省平台、供应平台、公立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对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数量和价格、供应保障及时率、临床合理应用、质量安全等情况实施在线监督。集团采购组织应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本市公立医院药品交易和监控数据。(市卫生计生委、医管中心)

3.推动“互联网+药品配送”。支持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作,整合药品供应链,建立合理药房库存量控制和预警机制,有效降低药事服务成本。支持社会力量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物流外包服务,为患者提供中药调制、送药上门等药事服务。深化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的运用,支持三级医院建设中央处方审核系统,并逐步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审方服务。推进医师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鼓励患者凭处方到社会零售药店外购药品,逐步实现医疗机构处方在全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间自由流转。(市卫生计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医管中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与质量。

1.加强集团采购药品质量监督。集团采购组织在遴选药品品牌时,应兼顾不同质量层次药品,并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尊重医生和市民的用药习惯。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在市药品管理平台上公开;视不同情形,在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有关处罚期限内,医院不得购入其生产经营的药品。加强对集团采购药品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对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药品,不得列入《集团采购目录》。(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卫生计生委、医管中心)

2.健全集团采购药品临床应用监测。建立药物经济学评价体系,运用药品临床应用大数据,对公立医院各类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依从性、经济性等进行成本效益评估,提高《集团采购目录》的遴选水平。加强对公立医院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的监控,促进药物合理使用。(市卫生计生委、医管中心)

三、组织实施

(一)稳妥开展试点。

1.筹备阶段(201671前)。制订《药品目录管理办法》、《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集团采购规定》;组建专家委员会,制订《集团采购目录》;组建遴选委员会,开展集团采购组织遴选工作,指导和审核集团采购组织制定集团采购操作手册、药品采购合同范本,做好试点准备。

2.试点运行(20167月至20176月)。201671起,在全市公立医院启动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对试点工作实施全程监测,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

3.总结推广(20176月)。总结改革经验,完善集团采购模式,扩大《集团采购目录》覆盖范围,健全集团采购行为监管机制。

(二)加强改革联动。

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加快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三)加强宣传引导。

药品采购模式改革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调整,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支持改革,深入宣传药品集团采购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