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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范围药品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价〔2012〕27号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范围药品申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药品价格审批工作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内容
凡在广东省境内销售列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详见粤价〔2010〕63号、粤价〔2011〕213号和粤价〔2012〕13号),企业可按规定要求向我局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申报类别
(一)可差比类药品。即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本省已公布代表品价格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可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
(二)不可差比类药品。即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本省已公布价格的药品而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未制定价格的药品,均不能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
(三)调价类药品。即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本省已公布药品价格,企业申请调整价格的药品。
(四)广东口岸进口的专利药或独家品种药品。即符合《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医药业发展的意见》(粤价〔2009〕181号)文有关规定的药品。
(五)差别定价类药品。申报差别定价类药品的相关要求参照我省药品差别定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请药品生产企业首先在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内的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二)提交书面材料。企业在网上申报后,请到我局价格业务受理大厅(广州市应元路5号)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份,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材料受理回执。
四、材料要求
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申报品种的类别(见附件)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
五、材料处理
书面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请申报企业在接到我局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材料,对无故逾期未补齐的,我局将材料退回企业;请申报企业取回书面申请材料,否则作统一销毁处理。如需提交成本调查等其他材料的,补交材料的时限不执行上述规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上述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原按粤价函〔2010〕550号文已提交材料的申报企业如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请按本通知申报类别的分类要求补齐相关材料。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可差比类药品申报材料清单
2.不可差比类药品申报材料清单
3.调价类药品申报材料清单
4.广东口岸进口的专利药或独家品种药品申报材料清单
5.封面统一格式表